一、目的
该政策的目的是为与学生有关的大学决定的上诉提供一个框架,以确保上诉过程是透明、一致和公平的。
2. 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所有学生和符合条件的人的上诉。
3.权威
该政策是根据2009 年墨尔本大学法案(维多利亚州)、学术委员会条例、副校长条例制定的,并支持遵守:
(a) 2003 年高等教育支持法;
(b) 2000 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和
(c) 2018 年海外学生教育和培训提供者国家行为守则。
4. 政策
4.1。在特定情况下,学生有权对大学就他们做出的决定提出上诉。
可上诉的决定
4.2. 学生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人(上诉人)可以就以下方面的决定提出上诉:
(a) 学术不端行为;
(b) 一般不当行为;
(c) 申诉;
(d) 学业进步;
(e) 法定决定;
(f) 大学的任何学术或行政人员提供的不正确的信息或建议,或出现在大学的任何出版物中给学生造成困难的错误信息或建议;
(g) 研究生研究课程的考试成绩;
(h) 选择;
(i) 学生适合练习;
(j) 暂停令;
(k) 审查、延长、更新或更改暂停令;
(l) 应通报疾病的排除;和
(m) 学生适合学习。
上诉理由
4.3. 根据第 4.2 条提出的上诉必须基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理由:
(a) 发生了程序上的违规行为(可能包括学生在所有情况下都没有得到公平的听证会);
(b) 有在最初决定时无法合理提供的新信息,并且可能会影响决定或施加的任何处罚;
(c) 该决定明显错误;和/或
(d) 所施加的处罚明显过度、不适当或在当时情况下不适用。
4.4. 根据 4.2(h) 提出的上诉只能以选拔过程中出现程序违规为由提出。
4.5. 根据 4.2(g) 提出的上诉只能基于以下理由:
(a) 考试进行中的程序违规,可能对考试结果产生影响;和/或
(b) 一名或多名审查员存在偏见或偏见的书面证据。
限制
4.6. 考官或考官委员会关于学生在任何评估部分中的学业表现的决定仅基于学术判断,不得上诉。
4.7. 未能阅读并根据发送到学生大学电子邮件帐户的通知或信件采取行动不是上诉的理由。
4.7A。学生只能代表自己提交上诉,不能代表团体或任何其他学生。不接受集体申诉。
4.8. 不能对理事会撤销裁决的决定提出上诉。
提交上诉通知书
4.9. 希望根据第 4.2 条对决定提出上诉的人必须在最初决定的 20 个大学工作日内通过案例管理系统向学术秘书提出上诉通知。
4.10。根据大学规定,上诉通知必须:
(a) 描述被上诉的决定;
(b) 清楚说明上诉理由;
(c) 总结每个理由的依据;
(d) 附上原决定通知书;和
(e) 包括学生或符合条件的人希望依赖的任何相关材料。
4.11。学术秘书将在收到上诉通知后的五个大学工作日内确认。
考虑上诉通知
4.12。在收到符合第 4.8 节规定的形式的上诉通知后,学术秘书会考虑上诉通知和任何其他相关文件或信息。
4.13。如果在考虑上诉后,学术秘书认为上诉缺乏依据,学术秘书可以在收到上诉通知后的 15 个大学工作日内,通知他们打算驳回上诉,并说明提出驳回的理由。学术秘书必须允许提交通知的人在五 (5) 个大学工作日内提供与上诉相关的任何进一步信息。如果在五 (5) 个大学工作日内未提供进一步的相关信息,则被拒绝的上诉将被关闭,恕不另行通知。
4.14。如果某人在收到 4.13 下的通知后提供了与上诉相关的进一步信息,学术秘书必须考虑此进一步信息并决定允许或禁止上诉。学术秘书必须在收到进一步信息后的 15 个大学工作日内通知该决定,并在拒绝上诉的情况下,提供该决定的理由。
4.15。如果学术秘书允许上诉,学术秘书必须将申请提交给学生上诉小组,该小组将根据本政策听取上诉。学术秘书可以邀请希望对决定提出上诉的人提供与上诉相关的进一步信息。
4.16。考虑到对大学和上诉人公平的需要,并在对此事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学术秘书可就一般不当行为事宜作出以下一项或多项临时指示:
(a) 暂停执行上诉所针对的决定;
(b) 建议副校长暂时撤销学生参加大学活动的许可,或在他们认为有必要维持良好秩序的情况下进入或使用所有或特定的大学场所或设施;或者
(c) 在当时情况下可能合理的任何其他指示。
4.17。学生申诉小组必须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召开,但因课程作业课程的学业进步决定而引起的申诉除外,该申诉在规定日期举行,并安排在每个进度审查期的评估期之后的时期内,并公布在董事会的网站上。
学生上诉小组组成
4.18。上诉小组成员将在学术委员会条例或副校长条例中规定,以适用者为准。
4.19。学术秘书任命学生申诉小组的成员,并提名一名成员担任主席。
4.20。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学生上诉小组接近性别平衡。
4.21。在可行的情况下,召集审理上诉的学生上诉小组的成员在整个听证会期间保持不变,尽管有任何延期。
4.22。学生上诉小组不得包括任何对此事有偏见或利益冲突的人,或有理由认为他们有偏见或利益冲突的人。为免生疑问,参与上诉事项的人不得是学生上诉小组的成员,小组成员不得来自上诉人所在、曾经或将要注册的学院。
五、程序原则
学生申诉小组的职能和行为
5.1。学术秘书必须指定一个人担任学生申诉小组的秘书。
5.2. 学生上诉小组秘书可以联系被告,允许他们提交报告以回应上诉通知,包括与上诉相关的任何信息和文件。答复必须在秘书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答复,听证会将继续进行。
5.3. 学生上诉小组秘书整理与上诉听证会相关的所有文件,并将其分发给所有小组成员、学生或符合条件的人以及被告。文件必须包括:
(a) 包含以下信息的会议通知(议程):
一世。上诉事项的摘要;
ii. 聆讯上诉的理由;
iii. 主席的姓名,以及在可行的情况下其他上诉小组成员的姓名。在不可行的情况下,必须尽快通过电子邮件将其他成员的姓名提供给上诉人;
iv. 听证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
v. 通知中包含的所有文件的清单,如 5.3 (b) 至 (h) 所列。
(b) 作为上诉标的的原决定的通知;
(c) 上诉人的上诉通知和学术秘书认为相关提交的任何证明文件;
(d) 被申请人的报告;
(e) 课程进度不理想委员会的报告(针对学业进度审查政策提出的上诉);
(f) 上诉人的学生记录卡(如果上诉人是学生或曾是学生的申请人并且该记录卡与上诉有关);
(g) 提及任何相关法规、政策或程序;和
(h) 学生上诉小组或学术秘书要求的任何进一步证据或文件。
5.4. 在确定上诉时,学生上诉小组:
(a) 必须作出多数决定;
(b) 必须在概率平衡的基础上做出决定——根据现有证据,一个命题更可能为真;
(c) 必须仅考虑与原始决定相关的新证据。为免生疑问,在做出原始决定的绩效之后,与绩效相关的进展不令人满意的材料不是新的证据,因为它与原始决定无关;
(d) 可遵循其认为适当的任何程序;
(e) 不受证据规则或其他技术性或法律形式的约束,并且可以以它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就任何事项自行了解;
(f) 必须在所有情况下公正和公平地行事,同时考虑到自然正义的要求;
(g) 必须考虑提交或提供给它的任何相关材料并作出决定;
(h) 必须让上诉人有机会提交支持上诉的材料和意见,并对与上诉有关的任何其他材料作出回应;
(i) 必须允许上诉人由一名支持人员陪同,该支持人员不得:
一世。参与、与或被指称参与或与上诉标的事项有关的人;或者
ii. 除非获得委员会主席的许可,否则是合资格的法律执业者;
(j) 必须给答辩人陈述案情的机会;
(k) 不得为学生或大学辩护;
(l) 必须平衡上诉人的权利与对所有学生做出公平和公正决策的需要;
(m) 必须代表大学维护课程和标准的学术完整性;
(n) 在处理委员会事务时必须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判断的行为并声明任何利益冲突;
(o) 必须以专业、礼貌和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以及大学教职员工和学生;和,
(p) 不得不当影响其他委员会成员;和
(q) 在课程学业进步委员会终止学生入学的情况下,如果学生的学业进步委员会终止了学生的入学,则必须只允许学生继续其课程,前提是该学生认为学生有一个可靠和可行的学业进步计划,并已证明有证据支持他们上诉的理由。
5.5. 上诉人不得派代表代替他们。
5.6. 如果上诉人未能出现在学生上诉小组面前,则可以在他们缺席的情况下审理和决定此事。
5.7. 如果上诉人希望有指定的支持人员出席上诉听证会,上诉人必须通知学术秘书。通知必须在预定听证会前至少 24 小时发出。
5.8. 经主席(不得无理拒绝)和上诉人的许可,支持人可以代表上诉人担任辩护人。
5.9. 如果支持人员扰乱或不合理地损害听证会的进行,学生上诉小组主席可以将支持人员排除在听证会之外。
5.10。主席可以暂停听证会并在以后重新召集委员会。如果主席中止听证会,则同一小组必须重新召集以决定此事;必须邀请上诉人和被告人出席。
5.11。不允许记录或拍摄学生上诉小组的诉讼程序。
5.12。在学生上诉小组将其决定通知上诉人之前,被告可以随时根据上诉人在听证会之前或在听证会上提供的信息撤回原始决定。
决定
5.13。在上诉听证会之后,学生上诉小组必须:
(a) 允许全部或部分上诉;或者
(b) 驳回上诉。
5.14。如果上诉被驳回,学生上诉小组必须确认最初的决定。
5.15。如果上诉被全部或部分允许,学生上诉小组可以:
(a) 将决定转交原决策者或决策者,以便根据学生上诉小组的调查结果重新考虑该事项;或者
(b) 撤销任何决定或制裁,或替代或更改任何决定或制裁,或适用入学条件,但不得:
一世。延长任何暂停的期限;或者
ii. 施加学生上诉小组认为比原处罚更严厉的任何处罚。
5.16 学生上诉小组在作出决定并发出决定通知时,必须包括其决定的理由。
5.17。学生上诉小组必须在做出决定后尽快并在五个大学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学生上诉小组的决定通知给:
(a) 上诉人;
(b) 最初的决策者;和
(c) 教务长。
5.18。学生上诉小组必须在做出决定后尽快并在五个大学工作日内通知上诉人,上诉人有权申请对决定进行外部审查。
5.19。如果此事被退回给最初的决策者,他们必须在 10 个大学工作日内审查学生上诉小组的调查结果并重新考虑他们的决定。重新考虑决定后,最初的决定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决定通知:
(a) 上诉人;和
(b) 学术秘书。
外部吸引力
5.20。学生上诉小组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不受大学的进一步审查。
5.21。这并不排除学生寻求由适当的、独立的外部机构(如维多利亚州监察员)对大学的决定或程序进行外部审查。
记录
5.22。如果上诉人是大学的学生,教务长必须确保
(a) 结果信的副本放在学生档案中,并且
(b) 学生记录卡反映学生上诉小组的决定;和
(c) 在相关的情况下,通知相关的联邦部门学生签证状态的任何变化。
5.23。学术秘书必须确保所有上诉听证会的完整记录保存在案例管理系统中,并符合大学记录政策的要求。
5.24。学术秘书必须向董事会提交一份关于上诉结果的年度综合报告。
5.25。在每次因学业进展审查决定提出上诉后,学术秘书将通知学生管理部门任何改变学业进展审查结果的学生上诉结果,或者该结果仍然终止注册。